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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了“新职称”
来源:      时间:2022-07-07 14:06:58

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河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标椎(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这意味着,全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了新职称。

《试行标准》明确,全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同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司法鉴定人职称。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试行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强化社会责任。突出能力经历、业绩水平、实际贡献的评价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高级职称评审推行代表作制度,由评委会采取专家评审和业绩成果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重点评价司法鉴定人工作中实际案例,解决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事件,新方法、新技术运用,业绩成果转化等能力。

《试行标准》注重工作能力经历评价。充分结合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对参加中、高级职称评审人员日常年均工作量进行了量化要求,明确了年均参与法医类司法鉴定,或其他类别司法鉴定的年工作案例数量,或年均检案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试行标准》突出业绩成果代表作评价。将司法鉴定工作中办理的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例作为业绩成果必备评价要素。认真贯彻“破四唯”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或专业要求的,可破格参评相应层级职称。业绩成果中论文、论著、奖项等成为可选而非必备项,司法鉴定的重大研究成果、高水平研究报告,重大疑难案例、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业绩使用。

据悉,今后我省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动态调整职称各系列专业设置,增设社会发展势头良好、经济需求旺盛的专业,取消从业人员少、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业,切实发挥好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大象新闻·河南广播电视台交通广播记者 张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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