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编辑同志:
我入职某电子公司时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2023年1月9日合同期满后,我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但公司未与我续订劳动合同。到了4月份,我因调岗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续订劳动合同期间的2倍工资差额。电子公司认为,继续用工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已经明确,其权益并未受侵犯,因此,不能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请问:公司的说法能够成立吗?
读者:孙福清
孙福清读者:
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表明,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不因在某个阶段曾订立过劳动合同而免除后续的签订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当然有义务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这里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仅是解决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如何确定的问题,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负的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因此,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你于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在电子公司工作,电子公司就未履行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理应向你支付劳动合同期满后至离职前期间的2倍工资差额。至于电子公司的各种辩解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劳动午报潘家永律师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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